依申请听证申请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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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是直接交给领导审批的一种文体,因此就要认真书写,要是在申请书的写作中没有将自己的诉求做好明确的表达,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好文档范文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依申请听证申请书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7篇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1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申请人:

20xx年9月26日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沙坪坝区髙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求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参与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6日我因孩子与毛黎华女儿之间的纠纷而与毛黎华发生矛盾。毛黎华用手指到我的脸上,并用雨伞打我,我们双方因此扭打起来。但没多久就被拉开,警察也到了。本案经贵局调查,拟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在本案中是毛黎华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动动手,之后也是双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华用雨伞打伤,因此毛黎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本案的关键证据,吴会芬、刘儒蓉的证言极为相似,两份证辞更是在同一时间所做(20xx年6月25日9时30分至9时53分),其证言中所提的两位男子也未能查实,因而两份证辞的可信性应受怀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xx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笔录均在此之前,亦应当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申请对本人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请予以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xx

代理人:xxxxx律师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xx市国家税务局xxx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xx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xxxx及xxxx外)。申请人确有在xxxx年xx月向xx市xxxx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xxxx及xxxx,直到xx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xx市xxx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xx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xxxx年xx月xx日国税发〔xxxx〕xxx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xxx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4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xxxx、gb18186_xxxx、gb2760_xxxx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xxxx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xxxx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 ,女,汉族,19__ 年3月4日出生,住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6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依申请听证申请书篇7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xx)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aaa质量技术监督??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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